克旗机关单位职工大病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助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上级关于建立完善干部重大疾病救助制度的相关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博爱一日捐”捐款接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救助资金来源为旗直机关“博爱一日捐”捐款。适用范围是克旗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区直驻旗各单位参加“博爱一日捐”的职工的人道救助。
第三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精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对象是因大病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克旗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区直驻旗各单位参加“博爱一日捐”的职工。
第五条 人道救助保障期为上一年1月1日至本年救助申请日,受助人员在保障期内只享受1次人道救助。
第六条 对职工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采取按保障期内累计计算的方法给予救助。
1.自付部分20000.00元(含)-50000.00元(不含),救助2000.00元。
2.自付部分50000.00元(含)-80000.00元(不含),救助3000.00元。
3.自付部分80000.00元(含)-100000.00元(不含),救助4000.00元。
4.自付部分100000.00元(含)以上,救助5000.00元。
第七条 对自付金额特别大、造成职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第六条救助政策的基础上,给予特殊考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一次性发放救助资金,最多不超过10000.00元。
第八条 门诊特殊疾病特指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尿毒症患者的血液透析。
第九条 申请补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救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保障期内住院病情诊断书和病案首页复印件;
3.保障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原件;
4.申请表所填写的银行卡复印件,备注开户行、银行卡号。
第十条 救助流程:
(一)救助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克旗红十字会职工大病救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单位审核。单位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红十字会审批。克旗红十字会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赈济救护部审核、分管会领导审批(或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并经克什克腾旗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示无异议后,向受助人拨付救助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其他欺骗行为的,克旗红十字会有权取消其救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旗本级。救助申请表可在克旗红十字会官方网站(https://ksktq.nmgredcross.cn)或公众号下载,也可到党政综合楼1121办公室领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行,试用期2年,由克旗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