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心明眼亮”基金资助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赤峰“心明眼亮”救助基金是赤峰市政府、北京吴英恺医学发展基金会、360企业安全集团董事长齐向东先生共同发起,为救助赤峰市贫困家庭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和眼病患者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通过基金的救助,给众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解决困难,改善生活。探索“政府+医院+社会组织”健康扶贫的成功模式。
第二条 赤峰“心明眼亮”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赤峰“心明眼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
由赤峰市财政出资400万元,北京吴英恺医学发展基金会捐助300万元、360企业安全集团董事长齐向东先生捐助300万元,共1000万元的赤峰市“心明眼亮”基金基础资金。
后续资金,一是争取捐资方继续支持,二是通过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基金增值收益等方式持续募集。
第五条 赤峰市“心明眼亮”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赤峰市红十字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赤峰“心明眼亮”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赤峰市红十字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心明眼亮”基金。
第七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符合“心明眼亮”基金救助条件的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赤峰市“心明眼亮”基金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基金委托赤峰市红十字会专户储存。为了保证活动资金的安全和效益,在赤峰市红十字会设立专户专账,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九条 必须建立专账和项目档案。项目档案要保存十年。财务档案保管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心明眼亮”基金中社会捐款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作为基金的执行经费。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管理,方便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基金的顺利运行,成立赤峰“心明眼亮”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红十字会会长担任主任,由其他发起单位和财政局、人社局、市红十字会等主要负责人担任。在市红十字会设立基金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红十字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单位负责人组成。
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审议决定基金的募集计划;修订基金的资助宗旨;审议和批准基金的资助计划、执行方案和工作报告。
基金办公室职责:负责基金的组织实施、经费结算、宣传报道、评估总结等日常管理,拟订基金管理办法、救助对象评审细则,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开展宣传和筹资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报请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集各成员参加。
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需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
全市低保户、五保户和因病致贫并得到乡镇、苏木(街道)政府认可,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0-16周岁先心病患儿和眼病患者。
第十四条 救助疾病种类
(一)先天性心脏病
1、儿童单纯性先心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
2、儿童复杂性先心病;并发两种或两种以上儿童单纯性先心病、法洛氏四联症。
(二)眼病
白内障、青少年眼病筛查预防。
第十五条 救助流程
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从赤峰市红十字会网站下载(或到当地红十字会)填写《”心明眼亮”基金申报及审批表》,经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审核后,报旗县区红十字会,旗县区红十字会应在患者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报“心明眼亮”基金医疗小组进行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资料
1、填写完整的《“心明眼亮”基金申报及审批表》;
2、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须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
4、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先心病患儿还需提供心脏超声诊断报告;
5、城乡低保、五保需提供低保、五保证复印件或当地民政局证明原件。
第五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七条 全市精准扶贫确定的农村牧区贫困线以下家庭(建档立卡家庭)、全市低保户、五保户和其他因病致贫的贫困先心病患儿、眼疾患者免费治疗,医疗费由定点医院垫付,基金每半年与医院结算一次救助款,每位先心病患儿设救助封顶线6万元、白内障患者单眼手术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超出部分需由患者承担。
第十八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 “心明眼亮”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十九条 中止资助,资助款依据求助时间,对其他待救助的患者进行资助。
(一)经入院检查或经医疗评估组评估,需暂缓手术的中止资助,该患者申请列入暂缓手术名单,需手术时,本人或监护人须提早与“心明眼亮”基金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监护人或本人有隐瞒家庭情况和手术情况的,须中止资助;
第六章 资助流程
第二十条 赤峰市红十字会在网上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对已完成手术的直接进行救助,未进行手术的通知患者或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未进行手术的申请人或监护人在接到资助通知后6个月内须带受助人入院治疗,如逾期,视放弃资助。
第二十二条 受助眼病、先心病患者优先安排到本市的“心明眼亮”基金合作医院,疑难重症先心病患儿安排到安贞医院进行手术,手术期间患者家属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心明眼亮”基金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并通过赤峰市红十字会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赤峰市红十字会实行公开评审和资助,并保存相应的文字资料,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由旗县区红十字会对受助患者进行电话回访,同时将回访情况制定成《“心明眼亮”基金资助回访情况汇总表》反馈市红十字会。
第二十六条 旗县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接收的求助资料进行核实,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如接到投诉或社会举报,赤峰市红十字会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对查实问题作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在基金的使用中,如发现挤占、截留、挪用、拖延支付、扣抵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受助患儿名不副实等问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旗县区红十字会及定点医院需对与“心明眼亮”基金资助有关的资料单独立卷存档。需要存档的资料主要有:
(一)市、旗县区红十字会:
1.旗县区红会上报的《“心明眼亮”基金求助情况登记表》;
2.患者申报的《“心明眼亮”基金申报及审批表》;
3.患者手术完成出院后提报的相关材料;
4.《“心明眼亮”基金资助回访情况汇总表》;
5.媒体相关报道资料、典型案例故事、照片、音像视频等;
6.感谢信、锦旗等。
(二)定点医院:
1.《“心明眼亮”基金治疗情况统计表》;
2.资助款使用情况、医院减免费用记录、申请人治疗情况;
3.受助人典型案例故事、照片、音像视频等;
4.受助人感谢信、锦旗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手术实施医院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心明眼亮”基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