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爱心捐赠荣誉制度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激励和表彰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积极推动红十字会募捐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爱心捐赠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内蒙古红十字人道勋章”“内蒙古红十字人道奖章”“内蒙古红十字博爱奖章”“内蒙古红十字奉献奖章”“内蒙古红十字爱心奖章”等荣誉。
第三条 对年度一次性捐款或累计捐款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捐赠人,授予“内蒙古红十字人道勋章”,颁发由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荣誉证书。对年度一次性捐赠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捐赠人推荐申报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人道勋章”。对年度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推荐申报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博爱奖章”。
第四条 对年度一次性捐款或累计捐款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捐赠人,授予“内蒙古红十字人道奖章”,颁发由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荣誉证书。对年度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捐赠人推荐申报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奉献奖章”。
第五条 对年度一次性捐款或累计捐款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捐赠人,授予“内蒙古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荣誉证书。
第六条 对年度一次性捐款或累计捐款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捐赠人,授予“内蒙古红十字奉献奖章”,颁发由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对年度一次性捐款或累计捐款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捐赠人,授予“内蒙古红十字爱心奖章”,颁发由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荣誉证书。
第八条 “博爱一日捐”捐款3年累计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标准授予相应捐赠奖章。
第九条 对一次性捐款3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和一次性捐款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颁发感谢状。
第十条 对一次性捐赠价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物资的捐赠人,颁发“内蒙古红十字人道勋章”。一次性捐赠价值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0万人民币以下物资的捐赠人,颁发“内蒙古红十字人道奖章”。一次性捐赠价值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0万人民币以下物资的捐赠人,颁发“内蒙古红十字博爱奖章”。一次性捐赠价值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万人民币以下物资的捐赠人,颁发“内蒙古红十字奉献奖章”。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对捐赠人的表彰每年进行一次。各盟市红十字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以及受捐红十字会等信息汇总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申领相应的奖章、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凡接受捐赠,均须为捐赠者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者凭捐赠收据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红十字会为捐赠者建立“爱心档案”,每笔捐赠均记录在册。
第十三条 内蒙古红十字爱心捐赠荣誉奖章由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统一制作,“内蒙古红十字人道勋章”将邀请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名誉会长颁发,“内蒙古红十字人道奖章”“内蒙古红十字博爱奖章”“内蒙古红十字奉献奖章”将邀请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会长颁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